智能手機時代,在世界范圍內(nèi),像諾基亞、高通這類巨頭來說,往往扮演著兩種重要的角色:首先是手機或芯片生產(chǎn)商,同時還是該領域甚至通信領域核心技術的發(fā)明與專利擁有者。不論是過去還是現(xiàn)在,海外市場的各種專利糾紛中,現(xiàn)身的專利巨頭基本也是諸如諾基亞、愛立信、Qualcomm(美國高通公司)、摩托羅拉等老牌通信、手機或芯片領域的廠商。
即使是手機業(yè)務被微軟收購、市場前景已大不如前的諾基亞,其通過專利授權也依然能夠保證每年一定量的可觀營收。而由于掌握手機通信的核心技術,無論是2G、3G還是4G時代,其他手機廠商想要發(fā)展都繞不開專利授權這個問題,如若不然,面臨的將是專利侵權與官司糾紛,避無可避。
從前的巨頭,到現(xiàn)在依然是巨頭
智能手機的進化史與構成智能手機的核心專利技術演變是并行發(fā)展的。拿最具代表性的諾基亞與愛立信來說,拋開智能手機業(yè)務不談,兩家還是在通信行業(yè)扮演領軍角色的企業(yè)。在今年4月收購阿爾卡特朗訊之后,諾基亞成為全世界最大的移動通信網(wǎng)絡供應商,而愛立信多年來一直在移動通信領域占據(jù)主導地位。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愛立信目前是持有3G標準關鍵專利最多的公司,并持有25%與4G標準LTE技術相關的專利。數(shù)量上,愛立信一共擁有3.3萬項以上的專利技術。而諾基亞截止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手機通信相關的專利技術也有上萬件,其中涵蓋了2G、3G、4G以及無線網(wǎng)絡等。據(jù)了解,包括蘋果、三星、HTC、微軟、黑莓、LG、索尼、摩托羅拉、華為等近40家公司都需要向諾基亞繳納專利授權費。有相關人士估計,諾基亞每年至少可以獲得5億歐元專利收入。
在2G時代,移動通信制式只包括GSM與CDMA兩種,前者核心專利技術主要掌握在諾基亞、意法愛立信、摩托羅拉、阿爾卡特、西門子等老牌手機或通信廠商手中。CDMA幾乎90%以上的相關專利屬于Qualcomm,甚至彼時在中國國內(nèi),Qualcomm公司CDMA占有率已經(jīng)達到100%,之后Qualcomm推動CDMA直接演進到cdma2000,成為3G時代的三大制式之一。
移動通信技術的演進是一脈相承的。到3G時代,歐洲電聯(lián)(ETSI)聯(lián)合原GSM核心技術擁有者,將WCDMA確定為第三代數(shù)字蜂窩的技術標準,這也就意味著諾基亞、愛立信等2G時代的“班底”又直接掌握了WCDMA的核心技術專利。至于中國移動竭力主推的TD-SCDMA則是大唐電信、華為等“中國軍團”與Qualcomm一起產(chǎn)生化學反應的結果。來到4G時代,在FDD LTE與TDD LTE發(fā)展起來之后,核心專利擁有者大體上并未發(fā)生很大變化,其中Qualcomm依然擁有部分LTE核心專利。
因此,在4G迅速發(fā)展、甚至5G研究已經(jīng)紛紛起步的現(xiàn)在,愛立信、諾基亞、Qualcomm、蘋果等也依然是專利巨頭,僅依靠專利儲備實力就足以在各個市場不平衡的競爭環(huán)境中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專利授權的利益博弈
幾個巨頭同時擁有大量專利儲備的情況下,一方面彼此之間的授權與反授權問題、侵權與被侵權的摩擦不斷;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優(yōu)勢而排擠新進者的情況也會反復出現(xiàn)。
這里不得不提到蘋果公司,蘋果推出了iPhone以及iPad等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產(chǎn)品之后,在市場反映一片大好的形勢下,蘋果在歐洲市場曾遭遇摩托羅拉關于無線通訊專利的訴訟,導致iPad在德國地區(qū)遭遇禁售。此后蘋果也接連與愛立信、三星、HTC等廠商發(fā)生專利糾紛的摩擦。
3GPP、ETSI等標準化組織曾經(jīng)提出“公平、合理、非歧視性原則” 的FRAND原則(全稱Fair, Re
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各廠商需要在專利授權過程中遵守這一原則:“第一,不可以IPR為手段阻止新的公司進入該行業(yè)。擁有專利的公司必須對外給予專利許可,不得拒絕許可。第二,許可的條款,尤其是提成率,應當合理,合理與否的標準是業(yè)界廣泛接受的標準,或者更具體地講,與業(yè)內(nèi)大多數(shù)公司的許可實踐相比,應當是合理的。第三,在給予許可時,專利權人應當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平等對待所有的公司,不得歧視某國或某個公司?!?/P>
FRAND原則最初提出的目的是防止專利巨頭形成市場壟斷,保證新進者擁有較為公平的競爭條件。但FRAND的局限之處在于,它僅提出了大家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并未確定專利授權費率的具體標準,很大程度上無法避免像Qualcomm這類專利大戶在某些市場變相形成壟斷,法院處理這類官司也難有依據(jù)。
專利授權費的高低是以往專利糾紛中最關鍵的部分,專利糾紛的癥結也主要集中在授權與未授權、授權費過高的問題上。今年年初,蘋果就向加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愛立信在4G技術專利上收取的專利費過高。而前者指控的緣由在于,愛立信按照整機而非涉及專利的零部件來收取授權費。
是不是感到有點熟悉?在今年國家發(fā)改委對Qualcomm公司在中國的壟斷案做出的最終判決中,發(fā)改委也曾認定Qualcomm通過整機收取專利費的行為屬于壟斷市場行為的一部分。
由于Qualcomm、愛立信向其他廠商授權的專利很多屬于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3GPP等組織已經(jīng)納入專利標準的),在市場幾乎沒有同類競爭者,其他廠商生產(chǎn)手機必須要采用這些專利。雙方的授權協(xié)議中往往會存在按整機收取專利費、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授權甚至免費反向授權等不合理的要求。而在專利糾紛發(fā)生時,前者又會拿 “公平、合理、非歧視性原則”當做說辭,否認其存在市場壟斷的行為。
工欲善其事
對于專利積累不足的廠商來說,拓展海外市場時,因為遭遇專利巨頭或專利流氓的侵權控告造成巨大損失的先例也是有的。HTC在美國市場因為在與蘋果的專利訴訟中敗訴,失去北美這一重要的市場,對其全球市場份額下滑影響很大。2010年10月,摩托羅拉起訴蘋果侵犯其18項專利,要求美國貿(mào)易委員會頒布禁售令,禁止蘋果進口、出售、營銷或倉儲存在專利侵權問題的產(chǎn)品。
今年小米在印度市場同樣遭遇愛立信起訴,達成的結果是小米搭載聯(lián)發(fā)科處理器的產(chǎn)品禁止在印度市場進口、銷售。
需知,知識產(chǎn)權糾紛耗費諸多精力,即使是原告方在個人利益未受到損害時,也不會輕易采取訴訟這種形式。發(fā)生專利訴訟的緣由要么是被訴方此前確實未曾取得相關技術的專利授權。雖然專利糾紛并非我們樂見,但是在全球范圍內(nèi),大部分專利授權協(xié)議是都是通過談判才最終達成的。要么就是被訴方的發(fā)展已經(jīng)影響到了專利巨頭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這種情況基本都發(fā)生在海外市場。
近年來,隨著中國手機廠商在海外的聲音不斷擴大,中興、華為等拓展海外較成功的企業(yè)也不斷遭遇愛立信等專利巨頭的訴訟“邀約”,其中僅有少數(shù)國內(nèi)廠商勝訴的案例。 在《細數(shù)國產(chǎn)手機廠商專利》一文中,筆者曾經(jīng)提到,中國手機廠商專利儲備無論是在數(shù)量、還是核心技術的質量上,與海外巨頭都不在一個量級。而在走出國門之后,面對高昂的專利授權費用和被指專利侵權的風險,中國廠商需要補足的功課還很多,更重要的是如何修煉好內(nèi)功。欲善其事,先利其器。